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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

 
點擊次數:1140  更新時間:2019-12-18 11:10:34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綠色建筑行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現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的項目可認定為綠色建筑,納入我省綠色建筑項目、面積的統計范圍,需要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可按自愿原則向第三方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二、評價機構應滿足《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機構能力條件指引》(詳見建科〔2017〕238號文)的要求,并建立綠色建筑評價專家庫。對于已設立職業資格的專業,評價專家還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評價機構應依據國家和本省發布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出具技術評價報告,確定綠色建筑性能等級。評價工作應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具體程序可參照附件1進行。省廳將根據住建部新修訂并頒布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逐步完善第三方評價方式,目前已在我省開展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可繼續開展評價工作,具體名單附后(附件2)。

  三、2019年8月1日后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評價機構應按照新修訂的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19,以下簡稱新國際)對其進行評價。執行新國標的項目評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進行,通過評價后可獲得相應星級評價標識。2019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可按照國家和本省原評價標準進行評價。

  四、省廳負責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設區市住建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實施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嚴把項目施工、竣工驗收及運行質量關。省廳將逐步完善以誠信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機制,對評價機構、申請單位等的守信行為進行守信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不遵守評價程序等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評價機構應按季度將通過評價的項目信息(附件3)匯總至福建省海峽綠色建筑發展中心,由該中心統一報送至省廳和項目所在地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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